- 政策摘要
-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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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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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 申报方式
- 现场申报
- 申报开始时间
- 01月01日
- 申报截止时间
- 12月31日
- 申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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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请示文件。2.进口设备清单(6份)。3.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中提到的进口设备表。4.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5.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外资项目只提供采购合同)。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外资项目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项目环评及用地批复意见。
-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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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同时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网上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转承办处。
(四)承办处室收到申请材料(网上和纸质)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五)承办处室7个工作日内出具免税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审批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 联系方式
- 3172016
- 政策依据文件
- 办理平台链接
- http://services.ndrc.gov.cn:8080/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newpage/firstpage/firstpage.jsp?dlty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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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文件: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总〔1999〕7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2007年第35号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