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摘要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适用对象
-
用人单位
- 申请条件
-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申报方式
- 现场申报
- 申报开始时间
- 01月01日
- 申报截止时间
- 12月31日
- 申报所需材料
-
无
- 申报程序
-
(一)无形认证。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比对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形成花名册。
(二)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发企业复核确认。
(三)公示。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到同级财政请拨资金,并拨付。
- 联系方式
- 市级 :  0533-3142653 张店区:0533-2158796   淄川区:0533-5282518  博山区:0533-4251082   临淄区:0533-7161919周村区:0533-6187136 7867896 桓台县:0533-8266789-8137高青县:0533-6961359   沂源县:0533-3253987高新区:0533-3582876   经开区:0533-7870200文昌湖:0533-6880029
- 政策依据文件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疫情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41号)
- 政策原文链接
- 办理平台链接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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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各单位要对各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申报人的相应责任。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淄博市财政局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6〕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