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摘要
- 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为持有APEC商务旅行卡的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
-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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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我市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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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与其他经济体进出口额及员工人数:加工制造类企业进出口额为150万元人民币,员工不低于30人;货物贸易类企业进出口额为100万人民币,员工不低于10人以上。其他小微初创公司进出口额为50万人民币,员工人数不低于5人。
- 申报方式
- 现场申报
- 申报开始时间
- 01月01日
- 申报截止时间
- 12月31日
- 申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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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属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经所属区县外办同意后,向市外办申请旅行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外办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办文单。(二)企业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简况、与APEC成员国家的往来情况、申请目的等,申请用公司红头文件,盖公司章),并附申请人简介(注明无犯罪记录,无APEC成员国家拒签记录)。(三)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式三份(要求本人签名,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迹清晰且不能出边框)。(四)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访问目的一栏填写时,同企业人员访问目的要一致,内容要简洁,如“商务”)。(五)申请人的有效因私护照复印件一式三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六)申办人员二寸近期白底免冠照片4张。(七)申请人名单一式三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位、职务、护照号码)。(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润、进出口等内容的材料。(九)工商机关出具的申办企业性质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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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经区县外办同意后报市外办。(二)市外办接到企业申请后,对该企业及申请持卡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所报材料属实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将申请材料和市外办的审核意见报省外办。(三)省外办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市外办的审核意见,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四)领事司负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
- 联系方式
- 2771488
- 政策依据文件
- 外交部《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外发[2018]6号)、省外办《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鲁外侨)[2018]21号
- 备注
- 证件办理,长期开展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