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摘要
-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 适用对象
-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 申请条件
-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方式
- 现场申报
- 申报开始时间
- 01月01日
- 申报截止时间
- 02月15日
- 申报所需材料
-
(一)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
(三)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表(监管部门盖章确认);
(四)监管指标证明材料(监管部门盖章盖章确认);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报程序
-
(一)申报受理。根据申报通知精神,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属地关系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省、市、县财政部门逐级审核汇总资金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财政部和监管局。
(二)审核确定名单及补贴金额。监管局对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定补贴机构和金额,报财政部,抄送省财政厅。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以监管局出具的意见为依据,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省、市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相关金融机构。
- 联系方式
- 市财政局 金融科 3887087
- 政策依据文件
-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 办理平台链接
- 备注
-
(一)各区县、各单位要对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申报人的相应责任。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由淄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